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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制定背景
為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根據(jù)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》(環(huán)辦土壤〔2019〕63號)《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指南》(魯環(huán)發(fā)〔2020〕49號)及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決定》(省政府令第368號)等有關要求,研究制定了《關于印發(fā)青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指南(試行)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。
二、制定依據(jù)
依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》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》(環(huán)辦土壤〔2019〕63號)《山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工作指南》(魯環(huán)發(fā)〔2020〕49號)及《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委托實施的決定》(省政府令第368號)等有關要求。
三、出臺目的
為更好地承接省級下放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權力事項,提升評審工作的規(guī)范化、標準化水平,保障評審工作流程清晰、要求明確,有效防控建設用地土壤環(huán)境風險,保障人居土壤環(huán)境安全。
四、主要內容
《通知》分為五個部分,第一部分為適用范圍,明確《通知》的適用范圍為青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評審;第二部分為組織評審機制,明確組織評審方式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主管部門與自然資源和規(guī)劃主管部門職責分工;第三部分為評審程序與時限,規(guī)定了申請、受理、評審實施等環(huán)節(jié)的材料要求、具體程序和時限要求;第四部分為評審后的管理,明確了評審結果應用、報告需重新評審的情形、評審后檔案信息管理要求;第五部分為其他事項,明確相關責任單位應依法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工作,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更新專家?guī)?,《通知》實施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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